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5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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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五八 (引用證據與卷載資料應相符) 判決書所引用之證據,應與卷載資料相符。例如被告對於犯罪構成要件之事實,並未自白,判決理由內即不得謂被告對於犯罪事實業經供認不諱。 (參照最高法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二七八二號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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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中的法條第158條,法院在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時應注意證據的引用應該與卷載資料相符。換言之,判決書所引用的證據,應該在案卷中有相對應的記載。舉例來說,如果被告對於犯罪構成要件的事實並未自白,判決書的理由部分就不應該描述被告已經供認了犯罪事實。(參照最高法院29年度上字第2782號判例)。
- 證據名詞
- 被告名詞
- 自白名詞
- 判例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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