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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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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五七 (判決或裁定應宣示之公告及通知) 判決或裁定應宣示者,於宣示之翌日應行公告,並將判決主文或裁定要旨通知當事人。 (刑訴法二二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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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判決或裁定應宣示者,在宣示之翌日應進行公告,並將判決的主文或裁定的要旨通知當事人。這表示法院在宣示判決或裁定後的下一個工作日要進行公告,並向當事人告知判決的主要內容或裁定的要點。具體的公告和通知方式可能因法院規定而有所不同。 舉例:在一個刑事案件中,法院宣示了一個判決,該判決要求被告支付罰款並被監禁。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要求,法院在宣示判決的下一個工作日進行了公告,並向被告宣布了判決的主文內容,告知被告有關支付罰款和監禁的細節。

相關函釋 1

  • 宣示名詞
  • 主文名詞
  • 要旨名詞
  • 刑訴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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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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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57 條規定:「一五七 (判決或裁定應宣示之公告及通知) 判決或裁定應宣示者,於宣示之翌日應行公告,並將判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5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