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57 條
一五七 (判決或裁定應宣示之公告及通知) 判決或裁定應宣示者,於宣示之翌日應行公告,並將判決主文或裁定要旨通知當事人。 (刑訴法二二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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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判決或裁定應宣示者,在宣示之翌日應進行公告,並將判決的主文或裁定的要旨通知當事人。這表示法院在宣示判決或裁定後的下一個工作日要進行公告,並向當事人告知判決的主要內容或裁定的要點。具體的公告和通知方式可能因法院規定而有所不同。 舉例:在一個刑事案件中,法院宣示了一個判決,該判決要求被告支付罰款並被監禁。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要求,法院在宣示判決的下一個工作日進行了公告,並向被告宣布了判決的主文內容,告知被告有關支付罰款和監禁的細節。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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