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57 條

一五七 (判決或裁定應宣示之公告及通知) 判決或裁定應宣示者,於宣示之翌日應行公告,並將判決主文或裁定要旨通知當事人。 (刑訴法二二五)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判決或裁定應宣示者,在宣示之翌日應進行公告,並將判決的主文或裁定的要旨通知當事人。這表示法院在宣示判決或裁定後的下一個工作日要進行公告,並向當事人告知判決的主要內容或裁定的要點。具體的公告和通知方式可能因法院規定而有所不同。 舉例:在一個刑事案件中,法院宣示了一個判決,該判決要求被告支付罰款並被監禁。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要求,法院在宣示判決的下一個工作日進行了公告,並向被告宣布了判決的主文內容,告知被告有關支付罰款和監禁的細節。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