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6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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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六○ (判決書正確繕寫法院組織) 合議審判法官為甲、乙、丙三人,在判決正本上,不得繕寫為甲、乙、丙、丁四人或甲、丙、丁三人或將甲、乙、丙三人中一人姓名繕寫錯誤,以免被認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或有未經參與審理之法官參與判決情形。 (刑訴法五二,參照最高法院二十一年上字第一九八八號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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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60條,合議審判法官的繕寫應正確無誤。在判決書正本上,不得將三位合議審判法官的名字繕寫為四人或錯誤,以避免被認為法院組織不合法或有未經參與審理的法官參與判決。 依照最高法院二十一年上字第一九八八號判例,法院在判決書上繕寫合議審判法官的名字應正確無誤,以確保法院組織的合法性及審判的公正性。如果判決書中出現繕寫錯誤或多寫一人的情況,將會引起對法院組織合法性的質疑,可能影響判決的有效性。因此,法院應嚴格遵守這一規定,確保判決書的正確性。
- 合議審判名詞
- 錯誤名詞
- 刑訴法法規
- 判例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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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