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6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六○ (判決書正確繕寫法院組織) 合議審判法官為甲、乙、丙三人,在判決正本上,不得繕寫為甲、乙、丙、丁四人或甲、丙、丁三人或將甲、乙、丙三人中一人姓名繕寫錯誤,以免被認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或有未經參與審理之法官參與判決情形。 (刑訴法五二,參照最高法院二十一年上字第一九八八號判例)
一六○ (判決書正確繕寫法院組織) 合議審判法官為甲、乙、丙三人,在判決正本上,不得繕寫為甲、乙、丙、丁四人或甲、丙、丁三人或將甲、乙、丙三人中一人姓名繕寫錯誤,以免被認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或有未經參與審理之法官參與判決情形。 (刑訴法五二,參照最高法院二十一年上字第一九八八號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