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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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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六一 (職權上訴與當事人之通知) 宣告死刑之案件,應不待上訴依職權逕送上訴審法院,並通知當事人,視為被告提起上訴。(刑訴法三四四、三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的法規,第一句指出在宣告死刑的案件中,法院應該不等待上訴,依據職權直接將案件送到上訴審法院,並通知當事人。這條法規的依據是刑事訴訟法第344條和350條。而第二句則指出在這種情況下,被告視為已提起上訴。 舉個例子來說明,假設有一個人被判死刑,他提起了上訴,但在上訴審判之前,他決定撤回上訴。根據這條法規,原審法院應該依據職權將案件送到上訴審法院審判,並視被告已提起上訴。這樣做是為了尊重人權,保護被告的權益。如果原審法院未能按照這個程序進行審判,則是違法的。 以上是根據法規的解釋,並給出了一個相關的例子來說明。

  • 職權上訴名詞
  • 宣告名詞
  • 死刑名詞
  • 上訴名詞
  • 被告名詞
  • 刑訴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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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61 條規定:「一六一 (職權上訴與當事人之通知) 宣告死刑之案件,應不待上訴依職權逕送上訴審法院,並通知當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6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