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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61 條

一六一 (職權上訴與當事人之通知) 宣告死刑之案件,應不待上訴依職權逕送上訴審法院,並通知當事人,視為被告提起上訴。(刑訴法三四四、三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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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的法規,第一句指出在宣告死刑的案件中,法院應該不等待上訴,依據職權直接將案件送到上訴審法院,並通知當事人。這條法規的依據是刑事訴訟法第344條和350條。而第二句則指出在這種情況下,被告視為已提起上訴。 舉個例子來說明,假設有一個人被判死刑,他提起了上訴,但在上訴審判之前,他決定撤回上訴。根據這條法規,原審法院應該依據職權將案件送到上訴審法院審判,並視被告已提起上訴。這樣做是為了尊重人權,保護被告的權益。如果原審法院未能按照這個程序進行審判,則是違法的。 以上是根據法規的解釋,並給出了一個相關的例子來說明。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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