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99 條
一九九 (附帶民事訴訟應注意事項(二)) 刑事訴訟之第二審判決,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者,對於其附帶民事訴訟之第二審判決,仍得向第三審法院民事庭上訴,但應受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限制。(刑訴法五○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法律文檔,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遵守的注意事項中,第199條提到了附帶民事訴訟的注意事項。 根據該條,刑事訴訟的第二審判決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對於該附帶民事訴訟的第二審判決,仍然可以向第三審法院民事庭提起上訴,但應受到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的限制。 具體來說,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六條第一項,提起上訴的第三審法院範圍不包括附帶民事訴訟的第二審判決,除非受到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的限制。這表示刑事訴訟案件中的判決書和裁判書可以作為附帶民事訴訟的參考,並且對於刑事訴訟中的無罪、免訴或不受理的第二審判決,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第三審上訴。 另外,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某些被列出的罪行案件經過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至第三審法院,除非有法律明文規定。這表示對於這些被列出的罪行案件,第二審法院的判決即為終審判決。然而,如果第二審結束前,檢察官或自訴人對於罪名或起訴法條沒有爭議,並且根據起訴書或確認的事實並不明顯不屬於刑事訴訟法所列的罪行案件,則檢察官或自訴人無法因對被告不利而提起第三審上訴。 另外,根據上述法條的解釋,如果裁決時的法律和裁決前的法律對於是否可以上訴至第三審法院有不同的限制規定,則應依照刑法第二條第一項的規定,按照對行為人最有利的法律規定來確定。如果根據舊法可以上訴至第三審,而根據新法不可以,則應根據新法來處罰;或者如果根據舊法不可以上訴至第三審,而根據新法可以,則應根據舊法來處罰。 附帶民事訴訟方面,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的適用,除非有違背法令的理由,否則不得上訴至第三審法院。這表示附帶民事訴訟的判決在向第三審法院提起上訴時,不能主張原判決違背法令。 綜上所述,根據所提供的參考資料,法院在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時需要遵守相關法條的規定,對於附帶民事訴訟的判決有特殊的注意事項。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