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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98 條

一九八 (附帶民事訴訟應注意事項(一)) 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或代理人,得於刑事訴訟調查證據時到場陳述意見,除確係繁雜者外,附帶民事訴訟應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以期便捷。故在刑事訴訟中,有附帶民事訴訟時,應注意通知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或代理人到場。其因確係繁雜而應移送民事庭之附帶民事訴訟,須以合議裁定之;如人數不足不能為合議者,則由院長裁定。(刑訴法四九九、五○一、五○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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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98條(附帶民事訴訟應注意事項(一)),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或代理人在刑事訴訟調查證據時有權到場陳述意見,除非案件確實繁雜需要分開審理外,附帶民事訴訟應當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以便達到便捷的目的。因此,在進行刑事訴訟時,如果案件涉及附帶民事訴訟,應該注意通知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或代理人到場。如果確定附帶民事訴訟繁雜需要移送民事庭,則需要由合議庭做出裁定;如果合議庭人數不足無法形成,則由院長做出裁定(參見刑事訴訟法第499條、501條、504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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