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97 條
一九七 (提起附帶之民事訴訟之條件) 刑訴法第四八七條所謂因犯罪而受損害者,係指因刑事被告之犯罪行為而受有損害者而言。換言之,即受損害原因之事實,即係被告之犯罪事實。故附帶民事訴訟之是否成立,應注意其所受損害,是否因犯罪行為所生。至其損害之為直接間接,在所不問,不能因其非直接被害之人,即認其附帶民事訴訟為不合法,而不予受理。(刑訴法四八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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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97條,該條設定了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條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87條,因犯罪而受損害者指的是因刑事被告犯罪行為而受到損害的人。換言之,即受損害原因之事實即為被告的犯罪事實。因此,在判斷附帶民事訴訟是否成立時,應注意該被害人所受損害是否是因犯罪行為所產生的。至於損害是否為直接或間接所造成的,在此並不重要,不能因其非直接被害者而判定附帶民事訴訟為不合法,而不予受理。 舉例來說,如果有一個人因被告的盜竊行為而失去財物,該人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被告賠償損失。即使這個人並非被直接損害的人,只是因為間接受到了財物損失的影響,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他仍然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為該條款沒有限制提起訴訟的範圍僅限於直接受害者,而是包含間接受害者在內的所有人都有權提起訴訟,只要他們可以證明他們的損害是由被告的犯罪行為所引起的。這是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的明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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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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