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54 條
五十四 (貫徹當事人平等原則) 檢察官僅於偵查中始得聲請羈押、延長羈押、撤銷羈押或停止羈押。在審判中,並無為上揭各項處分之聲請權,其提出聲請者,應以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 (刑訴法九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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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93條,檢察官僅在偵查中才有權聲請羈押、延長羈押、撤銷羈押或停止羈押。在審判中,被告並無力提出上述聲請,若被告提出聲請,法院應將其視為不合法,予以駁回。因此,在刑事訴訟案件中,法院在審判階段不應接受被告聲請羈押、延長羈押、撤銷羈押或停止羈押的請求。參考資料:刑事訴訟法第93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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