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5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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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四 (貫徹當事人平等原則) 檢察官僅於偵查中始得聲請羈押、延長羈押、撤銷羈押或停止羈押。在審判中,並無為上揭各項處分之聲請權,其提出聲請者,應以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 (刑訴法九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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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93條,檢察官僅在偵查中才有權聲請羈押、延長羈押、撤銷羈押或停止羈押。在審判中,被告並無力提出上述聲請,若被告提出聲請,法院應將其視為不合法,予以駁回。因此,在刑事訴訟案件中,法院在審判階段不應接受被告聲請羈押、延長羈押、撤銷羈押或停止羈押的請求。參考資料:刑事訴訟法第93條。
- 平等原則名詞
- 偵查名詞
- 羈押名詞
- 延長羈押名詞
- 撤銷羈押名詞
- 駁回名詞
- 刑訴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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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