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5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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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六 (偵查中經檢察官命具保之被告逃匿者,其保證金之處理) 檢察官依刑訴法第九三條或第二二八條命具保之被告在審判中逃匿者,應由法院依刑訴法第一一八條第一項處理之。 (刑訴法九三、一一八、二二八、一二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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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時,若在偵查階段檢察官命具保之被告逃匿,則應由法院按照刑事訴訟法第一一八條第一項的規定處理。具體而言,刑事訴訟法第九三條和第二二八條授權檢察官命令具保之被告出庭,而被告如果逃匿,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一八條第一項的規定,法院應處理其保證金。
- 偵查名詞
- 具保名詞
- 被告名詞
- 第九三條或第二二八條條文
- 第一一八條第一項條文
- 刑訴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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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