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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57 條

五十七 (羈押逾刑期之釋放) 案件經上訴者,被告羈押期間如已逾原審判決之刑期者,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但檢察官為被告之不利益而上訴者,得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或出海。(刑訴法九三之六、一○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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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93之6和第109條,當案件經上訴後,如果被告的羈押期限已經超過原審判決中的刑期,法院應立即撤銷羈押,釋放被告。然而,如果檢察官上訴是為了被告的不利益,法院可以命令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或出海。 參考資料: 1. 衡平晚報 - 最高法院民事庭 93年度訴字第17號判決 2.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 “刑事訴訟法”的一些新制度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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