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5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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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七 (羈押逾刑期之釋放) 案件經上訴者,被告羈押期間如已逾原審判決之刑期者,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但檢察官為被告之不利益而上訴者,得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或出海。(刑訴法九三之六、一○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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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93之6和第109條,當案件經上訴後,如果被告的羈押期限已經超過原審判決中的刑期,法院應立即撤銷羈押,釋放被告。然而,如果檢察官上訴是為了被告的不利益,法院可以命令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或出海。 參考資料: 1. 衡平晚報 - 最高法院民事庭 93年度訴字第17號判決 2.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 “刑事訴訟法”的一些新制度
- 羈押名詞
- 上訴名詞
- 被告名詞
- 撤銷羈押名詞
- 具保名詞
- 責付名詞
- 限制住居名詞
- 限制出境名詞
- 刑訴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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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