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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7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七十四 (搜索準抗告) 受搜索人對於合議制之審判長或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所為搜索之處分或檢察官逕行搜索處分有不服者,得依法於十日內,聲請所屬法院撤銷之。(刑訴法一二八、一三一、四一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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