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7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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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四 (搜索之準抗告) 受搜索人對於合議制之審判長或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所為搜索之處分或檢察官逕行搜索處分有不服者,得依法於十日內,聲請所屬法院撤銷之。(刑訴法一二八、一三一、四一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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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74條規定,如果受搜索人對合議制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進行的搜索處分或檢察官逕行搜索處分有異議,可以在十日內向所屬法院聲請撤銷該處分。這一規定的依據是刑事訴訟法的第128、131和416條。
- 搜索名詞
- 準抗告名詞
- 合議制名詞
- 受命法官名詞
- 受託法官名詞
- 逕行搜索名詞
- 聲請名詞
- 撤銷名詞
- 刑訴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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