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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74 條

七十四 (搜索準抗告) 受搜索人對於合議制之審判長或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所為搜索之處分或檢察官逕行搜索處分有不服者,得依法於十日內,聲請所屬法院撤銷之。(刑訴法一二八、一三一、四一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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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74條規定,如果受搜索人對合議制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進行的搜索處分或檢察官逕行搜索處分有異議,可以在十日內向所屬法院聲請撤銷該處分。這一規定的依據是刑事訴訟法的第128、131和416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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