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74 條
七十四 (搜索之準抗告) 受搜索人對於合議制之審判長或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所為搜索之處分或檢察官逕行搜索處分有不服者,得依法於十日內,聲請所屬法院撤銷之。(刑訴法一二八、一三一、四一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74條規定,如果受搜索人對合議制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進行的搜索處分或檢察官逕行搜索處分有異議,可以在十日內向所屬法院聲請撤銷該處分。這一規定的依據是刑事訴訟法的第128、131和416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