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7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七十三 (搜索之抗告) 受搜索人對於值日法官、獨任制之審判長、合議庭所為准許搜索之裁定有不服者,得依法於十日內提起抗告;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對於法院依刑訴法第一三一條第三項撤銷逕行搜索之裁定有不服者,得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提起抗告。(刑訴法第一二八、一三一、四○四)
七十三 (搜索之抗告) 受搜索人對於值日法官、獨任制之審判長、合議庭所為准許搜索之裁定有不服者,得依法於十日內提起抗告;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對於法院依刑訴法第一三一條第三項撤銷逕行搜索之裁定有不服者,得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提起抗告。(刑訴法第一二八、一三一、四○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