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73 條
七十三 (搜索之抗告) 受搜索人對於值日法官、獨任制之審判長、合議庭所為准許搜索之裁定有不服者,得依法於十日內提起抗告;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對於法院依刑訴法第一三一條第三項撤銷逕行搜索之裁定有不服者,得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提起抗告。(刑訴法第一二八、一三一、四○四)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上述的法规,根据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第73条的规定,受搜索人对于值日法官、独任制的审判长、合议庭所作的准许搜索的裁定有不服的情况下,可以在十天内提出抗告。而对于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1条第三项撤销逕行搜索的裁定有不服的情况下,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可以在收到送达后的十天内提出抗告。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是第128、131和404条。 参考资料: 《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