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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72 條

七十二 (夜間搜索) 依刑訴法第一四六條第一項規定,有人住居或看守之住宅或其他處所,原則上不得於夜間入內搜索或扣押。但經住居人、看守人或可為其代表之人承諾或有急迫之情形者,不在此限。此種例外情形,係屬執行範圍,法官於簽發搜索票時,無庸贅載「准予夜間搜索」之意旨。 (刑訴一四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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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參考資料,根據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72 條的規定,應注意夜間搜索的限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四六條第一項,一般情況下,禁止在夜間進入有人居住或有看守之住宅或其他場所進行搜索或扣押。但如果經過住宅人、看守人或代表他們的人承諾或者是有急迫情況的,則不受此限制。這種特殊情況屬於執行的範圍,因此法官在簽發搜索票時,不需要特別註明是否准許夜間搜索。 參考資料1:刑事訴訟法第一四六條第一項 參考資料2:案例中提到根據搜索扣押筆錄的記載,警察執行搜索在夜間時間,並且該處所屬於被告的住居所。根據搜索票及搜索扣押筆錄,可以確認這是在夜間進行的搜索,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四六條的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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