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71 條
七十一 (搜索之必要處分) 搜索之封鎖現場、禁止在場人員離去、禁止他人進入、命違反禁止命令者離開或交由適當之人看守等處分,係對受搜索、扣押之相關人員之強制處分,應記明於搜索、扣押筆錄內,必要時得調度司法警察協助,或命為攝影、錄影等存證。 (刑訴法四二、一四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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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當進行搜索時,有一些必要的處分措施需要遵守。根據搜尋的需要,可以封鎖現場、禁止在場人員離去、禁止他人進入,並命令違反禁止命令者離開或由相關人員看守。在搜索、扣押的過程中,這些處分必須記錄在筆錄內,若有需要,可以調遣司法警察提供協助,或者進行攝影、錄影等方式以存證。這些內容可參考刑事訴訟法第42條和第144條。 在具體的案例中,假設一名犯罪嫌疑人被警方搜索並扣押,搜索過程中警方封鎖了現場並禁止其他人進入。在搜索的過程中,該犯罪嫌疑人的房屋裡發現了被認為是犯罪證據的物品,比如一個被盜的貴重物品。警方在搜索、扣押的筆錄中記載了對現場的封鎖、禁止進入等處分措施,並使用攝影和錄影方式進行了存證。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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