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70-8 條
七十之八 (法官親自扣押) 法官為保全證據、沒收、追徵,雖得親自實施扣押,但在現行加強當事人進行主義色彩之刑事訴訟架構下,法院依職權調查證據僅居於補充性、輔佐性之地位,法院實施扣押仍以受聲請為原則,且不論在法庭內、外為之,除僅為保全證據之扣押或經受扣押標的權利人同意者外,均應為扣押裁定,依法記載刑訴法第一三三之一條第三項各款事項,出示於在場之人,或函知辦理登記之機關。(刑訴法一三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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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70-8 條」,在現行的刑事訴訟架構下,法官在保全證據、沒收或追徵的過程中,雖然可以親自執行扣押,但法院依職權調查證據僅居於補充性、輔佐性的地位。法院在實施扣押時,仍以受聲請為原則,除非是僅為了保全證據或經受扣押標的權利人同意的情況下,才可以進行扣押。法院應依法裁定扣押的範圍,並在案件中依法記載刑訴法第一三三之一條第三項相關事項,以出示給在場的人,或函知辦理登記的機關。 參考資料: -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條第三項: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條第三項規定了法院在執行扣押時應依法記載的各項事項。 -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了法官在執行扣押時的權限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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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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