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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70-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七十之八 (法官親自扣押) 法官為保全證據沒收追徵,雖得親自實施扣押,但在現行加強當事人進行主義色彩之刑事訴訟架構下,法院依職權調查證據僅居於補充性、輔佐性之地位,法院實施扣押仍以受聲請為原則,且不論在法庭內、外為之,除僅為保全證據之扣押或經受扣押標的權利人同意者外,均應為扣押裁定,依法記載刑訴法第一三三之一條第三項各款事項,出示於在場之人,或函知辦理登記之機關。(刑訴法一三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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