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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70-7 條

七十之七 (逕行扣押之審查) 刑訴法第一三三條之二第三項規定之逕行扣押,係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偵查中,基於相當理由認情況急迫,有立即扣押之必要時,出於保全沒收追徵之目的所實施之強制處分。故逕行扣押後之陳報案件,法院審查時,得為必要之訊問或調查,以明其是否具備相當性、必要性及急迫性,且應不公開行之。審查結果,認為未違反法律規定者,可逕於陳報書上批示「備查」後逕予報結(歸檔);否則,應於受理後五日內以裁定撤銷其扣押程序。撤銷之裁定應以正本送達於實施扣押之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或利害關係人。逕行扣押未陳報、逾期陳報或經法院撤銷者,其扣押之物是否得沒收、追徵,應由將來刑事本案之審判法院,審酌人權保障與沒收、追徵目的之均衡維護決定之;法院並得函請該管長官瞭解並為適當之處理。(刑訴法一三三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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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三三條之二第三項,逕行扣押是指在偵查中,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基於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有立即扣押之必要時,進行的強制處分措施,目的是為了保全沒收或追徵的需要。法院在審查逕行扣押後的陳報案件時,有權進行必要的訊問或調查,以確定這一措施是否具備相當性、必要性和急迫性。審查結果如果沒有違反法律規定,法院可以批示「備查」後進行報結(歸檔);否則,法院應在受理後五天內裁定撤銷逕行扣押程序。撤銷裁定應以正本送達給實施扣押的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或利害關係人。對於未陳報、逾期陳報或經法院撤銷的逕行扣押,扣押物是否可以沒收或追徵,應由將來審判該刑事案件的法院,根據對人權保護和沒收、追徵目的的平衡維護,進行決定。法院還可以函請相關主管機關了解並進行適當處理。 參考資料: - 刑事訴訟法(民國103年3月26日修正)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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