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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70-6 條

七十之六 (同意扣押附隨於搜索之扣押,經受扣押標的權利人同意者,無須經法官裁定。故執行人員應查明同意人是否確具同意之權限;記載該同意意旨之筆錄,並應由表示同意之受扣押標的權利人簽名。命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執行時,應確實指示務須依刑訴法第四三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製作筆錄(刑訴法一三三之一、第四三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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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法院在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時,需特別注意法律第70-6條之規定。該條規定表示,在非附隨於搜索的情況下,只要經受扣押標的權利人同意,無需經法官裁定即可進行扣押。然而,執行人員在執行扣押時,必須查明同意人是否具有同意權限,並且要記載同意意旨的筆錄,同意的受扣押標的權利人也必須在筆錄上簽名。另外,當命令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扣押時,必須確實指示他們按照刑事訴訟法第43條之1第2項的規定製作筆錄。 範例:根據刑事訴訟法第70-6條,如果有一名警察官在進行調查時需要扣押某項證物,但該物品的所有人同意將其扣押,且警察官有理由相信該同意人具有同意權限,那麼他可以在沒有經過法官裁定的情況下進行扣押。在這種情況下,該警察官應詳細記錄同意的筆錄,並且要求同意的所有人在筆錄上簽名。最後,該警察官應指示司法警察官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3條之1第2項的規定製作筆錄,以確保程序的公正性。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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