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70-5 條
七十之五 (對相對人送達扣押裁定之時期) 准許扣押之裁定,應於裁定得執行之有效期間屆滿後,送達裁定於應受扣押裁定之人;駁回之裁定,則無須送達。(刑訴法一三三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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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70-5條規定,准許扣押之裁定,必須在裁定有效期限屆滿後,將裁定送達給應受扣押裁定之人。而駁回之裁定則無需送達。此規定可在刑事訴訟法第133之二條找到依據。 參考資料: 刑事訴訟法(最新修正),第133之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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