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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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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之五 (對相對人送達扣押裁定之時期) 准許扣押之裁定,應於裁定得執行之有效期間屆滿後,送達裁定於應受扣押裁定之人;駁回之裁定,則無須送達。(刑訴法一三三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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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70-5條規定,准許扣押之裁定,必須在裁定有效期限屆滿後,將裁定送達給應受扣押裁定之人。而駁回之裁定則無需送達。此規定可在刑事訴訟法第133之二條找到依據。 參考資料: 刑事訴訟法(最新修正),第133之二條

  • 相對人名詞
  • 送達名詞
  • 扣押名詞
  • 駁回名詞
  • 刑訴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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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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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70-5 條規定:「七十之五 (對相對人送達扣押裁定之時期) 准許扣押之裁定,應於裁定得執行之有效期間屆滿後,送達…」(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70-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