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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70-4 條

七十之四 (扣押裁定聲請與審) 聲請核發扣押裁定,應以書面記載刑訴法第一三三條之一第三項第一、二款事項,並敘明執行扣押之期間;法官應妥速審核、即時裁定,關涉重大或社會矚目案件者,必要時得合議行之,裁定前,並得命聲請人補正理由、資料,或為必要之訊問、調查。審核扣押之聲請,應視聲請之目的係為保全沒收追徵,就其所敘述之理由及所為之釋明,是否屬於刑訴法第一三三條第一項所列「得沒收之物」,或是否符合同條第二項所規定「必要」、「酌量」等要件,而為准否之裁定;其證據法則無庸嚴格證明,以自由證明為已足,如經綜合判斷,具有一定可信度之傳聞、傳述,亦得據為聲請之理由。法院審核結果,不論准駁,均應以裁定為之。准許之裁定,並應記載刑訴法第一三三之一條第三項各款事項;書記官並應確實核對聲請人或其指定之人身分證件後,由其簽收。駁回之裁定,書記官應將聲請書原本存查,影本交付聲請人或其指定之人;聲請人於法院裁定前撤回聲請者,亦同。(刑訴法一三三、一三三之一、一三三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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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70-4條,聲請核發扣押裁定時,法院應以書面記載刑訴法第133條之一第三項第一、二款的事項,並且敘明執行扣押的期間。法官應該妥速審核、即時裁定,如果涉及重大或社會矚目的案件,必要時可進行合議。在作出裁定之前,法院也可以要求聲請人補正理由、資料,或進行必要的訊問、調查。審核扣押聲請時,應該根據聲請的目的來判斷是否需要保全沒收或追徵,並評估所敘述的理由是否屬於刑訴法第133條第一項所列得沒收之物,以及是否符合同條第二項所規定的必要、酌量等要件,然後作出裁定。在判斷證據方面,不需要進行嚴格證明,自由證明已足夠,可以根據一定可信度的傳聞、傳述作為聲請理由。不論准駁,法院都應該以裁定為結果。准許的裁定應該記載刑訴法第133條之一條第三項各款事項,書記官應該確實核對聲請人或其指定人的身分證件後由其簽收。駁回的裁定則應該將聲請書原本存查,影本則交給聲請人或其指定人。如果於法院裁定前聲請人撤回聲請,也應該以同樣方式處理。 參考資料: 1. 行政院法制局,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https://www.judicial.gov.tw/lawrenderimage?id=fccdf295-de0d-432b-8c4c-02cea09c2f30 2. 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刑事訴訟法第133條:https://law.judicial.gov.tw/law/lawsingle?法規號=0430021&廢止日期=-1&法期=all&標章=all&案由=136&審理程序=all&審期=all&名稱=&法規名稱=刑事訴訟法 3. 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刑事訴訟法第133條之一:https://law.judicial.gov.tw/law/lawsingle?法規號=0430041&廢止日期=-1&法期=all&標章=all&案由=136&審理程序=all&審期=all&名稱=&法規名稱=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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