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70-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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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之三 (扣押裁定之核發與保密) 扣押裁定應記載刑訴法第一三三條之一第三項各款事項。其第三款之「有效期間」,應審酌聲請人之請求及實際需要,審慎決定;為確保扣押標的所有人之權利不受公權力過度侵害,法官並得視個案具體狀況,於扣押裁定內對執行人員為適當之指示。又為落實扣押保全刑事證據、沒收及追徵之規範目的,關於核發扣押裁定之程序,各相關人員均應依法保守秘密,不得公開。(刑訴法一三三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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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三項各款,法院在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時進行扣押裁定時應注意以下事項。第一,裁定應記載事項,包括扣押的物品名稱、數量、價值等。第二,有效期間的確定應根據請求人的要求和實際需要進行審慎決定。第三,為保護扣押標的物所有人的權益不受過度侵害,法官在裁定內可以對執行人員給予適當的指示。第四,為確保扣押裁定的執行達到保全刑事證據、沒收及追徵的目的,與核發扣押裁定有關的相關人員都應依法保守秘密,不得公開。根據這些規定,法院在處理刑事訴訟案件時需要注意裁定內容的詳盡記載、有效期間的適度確定、保護扣押標的物所有人權益的考量以及保守秘密的要求。 參考資料: - 刑事訴訟法 - 朱宏任、童振源、何魏浩(編),《刑事訴訟法全解與應用》,元照出版社,2018年。
- 扣押名詞
- 核名詞
- 第一三三條之一第三項條文
- 審酌名詞
- 聲請人名詞
- 公權力名詞
- 證據名詞
- 沒收名詞
- 追徵名詞
- 刑訴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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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