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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70-2 條

七十之二 (禁止處分效力之擔保) 依刑訴法所為之扣押,具有禁止處分之效力。諭知沒收追徵裁判宣示時,得沒收、追徵之財產尚未扣押或扣押尚有不足時,為保全沒收、追徵,應迅依職權,依刑訴法第一三三條之規定,予以扣押。(刑訴法一三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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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扣押具有禁止處分之效力。這意味著當法院根據刑事訴訟程序進行扣押時,該財產不能進行處分。在沒收或追徵決定宣示時,如果尚未扣押或扣押的財產不足,為確保沒收或追徵的目的,法院應根據職權進行扣押操作。該規定確保著扣押物不被擄獲物的擁有者進行不當的處置。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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