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70-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七十之二 (禁止處分效力之擔保) 依刑訴法所為之扣押,具有禁止處分之效力。諭知沒收、追徵之裁判宣示時,得沒收、追徵之財產尚未扣押或扣押尚有不足時,為保全沒收、追徵,應迅依職權,依刑訴法第一三三條之規定,予以扣押。(刑訴法一三三條)
七十之二 (禁止處分效力之擔保) 依刑訴法所為之扣押,具有禁止處分之效力。諭知沒收、追徵之裁判宣示時,得沒收、追徵之財產尚未扣押或扣押尚有不足時,為保全沒收、追徵,應迅依職權,依刑訴法第一三三條之規定,予以扣押。(刑訴法一三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