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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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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之二 (禁止處分效力之擔保) 依刑訴法所為之扣押,具有禁止處分之效力。諭知沒收追徵裁判宣示時,得沒收、追徵之財產尚未扣押或扣押尚有不足時,為保全沒收、追徵,應迅依職權,依刑訴法第一三三條之規定,予以扣押。(刑訴法一三三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扣押具有禁止處分之效力。這意味著當法院根據刑事訴訟程序進行扣押時,該財產不能進行處分。在沒收或追徵決定宣示時,如果尚未扣押或扣押的財產不足,為確保沒收或追徵的目的,法院應根據職權進行扣押操作。該規定確保著扣押物不被擄獲物的擁有者進行不當的處置。

  • 擔保名詞
  • 刑訴法法規
  • 扣押名詞
  • 諭知名詞
  • 沒收名詞
  • 追徵名詞
  • 裁判名詞
  • 宣示名詞
  • 第一三三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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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70-2 條規定:「七十之二 (禁止處分效力之擔保) 依刑訴法所為之扣押,具有禁止處分之效力。諭知沒收、追徵之裁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70-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