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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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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之一 (不動產、船舶、航空器之扣押方法) 法院扣押不動產、船舶、航空器,得以通知主管機關查封登記之方式為之。例如:已登記之不動產,得囑託地政機關辦理查封登記;船舶得囑託航政機關為查封登記,囑託海關禁止辦理結關及囑託航政機關之港務局禁止船舶出海;航空器得囑託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辦理查封登記,並禁止該航空器飛航。(刑訴法第一三三條第四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法院在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時,根據注意事項第70-1條,對於扣押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應該採取以下方法。例如,如果是扣押不動產,法院可以囑託地政機關辦理查封登記;如果是扣押船舶,可以囑託航政機關辦理查封登記,同時囑託海關禁止結關,以及囑託航政機關所屬的港務局禁止船舶出海;如果是扣押航空器,可以囑託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辦理查封登記,並禁止該航空器飛航。(參考: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4項)

  • 不動產名詞
  • 扣押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查封登記名詞
  • 第一三三條第四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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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70-1 條規定:「七十之一 (不動產、船舶、航空器之扣押方法) 法院扣押不動產、船舶、航空器,得以通知主管機關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70-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