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70-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七十之一 (不動產、船舶、航空器之扣押方法) 法院扣押不動產、船舶、航空器,得以通知主管機關為查封登記之方式為之。例如:已登記之不動產,得囑託地政機關辦理查封登記;船舶得囑託航政機關為查封登記,囑託海關禁止辦理結關及囑託航政機關之港務局禁止船舶出海;航空器得囑託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辦理查封登記,並禁止該航空器飛航。(刑訴法第一三三條第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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