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7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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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 (搜索票之交還) 搜索票執行後,聲請人所陳報之執行結果暨搜索、扣押筆錄,應連同繳回之搜索票,由各法院依其事務分配決定送原核發搜索票之法官或其他法官核閱後,併入原聲請案件。 (刑訴法一三二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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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之一條的規定,搜索票在執行後應與搜索、扣押筆錄一起繳回,由法院根據事務分配的原則決定將搜索票送交給核發搜索票的法官或其他法官核閱後,與原聲請案件一同處理。
- 搜索票名詞
- 聲請人名詞
- 搜索名詞
- 扣押名詞
- 核名詞
- 刑訴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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