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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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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九 (同意搜索) 搜索係經受搜索人同意者,執行人員應先查明其是否確具同意之權限,並應將其同意之意旨記載於筆錄,由受搜索人簽名或出具書面表明同意之旨;所稱自願性同意,須綜合一切情狀而為判斷,例如搜索訊問的方式是否有威脅性、同意者意識強弱、教育程度、智商等,均應綜合考慮。 (刑訴法四二、一三一之一、一四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69條的規定,《刑事訴訟法》第42條、131之一和146條提供了參考來進行釋義。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2條,搜索係經受搜索人同意者,執行人員應先查明其是否確具同意之權限,並應將其同意之意旨記載於筆錄,由受搜索人簽名或出具書面表明同意之旨。這意味著在進行搜索前,執行人員必須確保受搜索人具有同意的權限,並將同意的內容記錄在筆錄上,並由受搜索人簽名或提供書面同意。 而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31之一條,所稱的自願性同意,需綜合考慮一切相關情況來判斷,例如搜索訊問的方式是否具有威脅性、同意者的主觀意識強弱、教育程度、智商等,並應綜合考慮這些因素。因此,在判斷同意的自願性時,應該綜合考慮這些因素。 此外,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6條,執行搜索的人應出示證件並將同意的意旨記載於筆錄上。這表示執行搜索的人應出示合法的工作證件,並將受搜索人的同意記錄在筆錄上。 總結來說,根據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69條,人們進行搜索應確保受搜索人具有同意的權限,並將同意的內容記錄在筆錄上,同時應綜合考慮一切相關情況來判斷同意的自願性,執行搜索的人應出示證件並將同意的意旨記錄在筆錄上。這些規定旨在保護被搜索人的權益,確保搜索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 同意搜索名詞
  • 搜索名詞
  • 訊問名詞
  • 刑訴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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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69 條規定:「六十九 (同意搜索) 搜索係經受搜索人同意者,執行人員應先查明其是否確具同意之權限,並應將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6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