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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6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六十八 (逕行搜索之審查) 檢察官依刑訴法第一三一條第二項規定,得逕行搜索,乃係偵查中檢察官基於保全證據之必要,確有相當理由,認為在二十四小時內,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情況急迫,所為之強制處分。法院受理檢察官、司法警察官逕行搜索之陳報案件,於審查時,得為必要之訊問或調查,務須注意是否具有相當性、必要性及急迫性,並不得公開行之。審查結果,認為尚未見有違反法律規定者,可逕於陳報書上批示「備查」後逕予報結 (歸檔) ;如認為有不符合法律規定或係無特定標的物搜索,應於受理後五日內以裁定撤銷之,此項裁定僅撤銷其搜索程序。又逕行搜索後未陳報或經法院撤銷者,其扣押之物是否得為證據,由將來為審判之法院審酌人權保障與公眾利益之均衡維護 (例如: (一) 違背法定程序之情節。 (二) 違背法定程序時之主觀意圖。(三) 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權益之種類及輕重。 (四) 犯罪所生危險或實害。 (五) 禁止使用證據對於預防將來違法取得證 據之效果。 (六) 偵查人員如依法定程序有無發現該證據之必 然性。 (七) 證據取得之違法對被告訴訟上防禦不利益之程度 。) 決定之。撤銷之裁定正本應送達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受 搜索人或利害關係人。逕行搜索之陳報若逾法定之三日期限者 ,法院得函請該管長官予以瞭解並為適當之處理。 (刑訴法一 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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