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68 條
六十八 (逕行搜索之審查) 檢察官依刑訴法第一三一條第二項規定,得逕行搜索,乃係偵查中檢察官基於保全證據之必要,確有相當理由,認為在二十四小時內,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情況急迫,所為之強制處分。法院受理檢察官、司法警察官逕行搜索之陳報案件,於審查時,得為必要之訊問或調查,務須注意是否具有相當性、必要性及急迫性,並不得公開行之。審查結果,認為尚未見有違反法律規定者,可逕於陳報書上批示「備查」後逕予報結 (歸檔) ;如認為有不符合法律規定或係無特定標的物之搜索,應於受理後五日內以裁定撤銷之,此項裁定僅撤銷其搜索程序。又逕行搜索後未陳報或經法院撤銷者,其扣押之物是否得為證據,由將來為審判之法院審酌人權保障與公眾利益之均衡維護 (例如: (一) 違背法定程序之情節。 (二) 違背法定程序時之主觀意圖。(三) 侵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權益之種類及輕重。 (四) 犯罪所生危險或實害。 (五) 禁止使用證據對於預防將來違法取得證 據之效果。 (六) 偵查人員如依法定程序有無發現該證據之必 然性。 (七) 證據取得之違法對被告訴訟上防禦不利益之程度 。) 決定之。撤銷之裁定正本應送達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受 搜索人或利害關係人。逕行搜索之陳報若逾法定之三日期限者 ,法院得函請該管長官予以瞭解並為適當之處理。 (刑訴法一 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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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規中的逕行搜索之審查 (刑訴法第68條),當檢察官進行逕行搜索時,法院在審查陳報案件時應注意以下事項:在必要情況下可進行訊問或調查,並確保具有相當性、必要性以及急迫性,在審查結果中如果未見違反法律規定,可批示“備查”並報結,如果認為搜索不符合法律規定或對象不明確,則應在接受後五天內裁定撤銷,撤銷僅限於搜索程序。對於未陳報或經法院撤銷的搜索案件,是否可以將扣押的物品作為證據,將由未來審判的法院考慮人權保障和公共利益的平衡維護來決定。其中包括違反法定程序的情節、違反法定程序的主觀意圖、侵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權益的種類和程度、犯罪所帶來的危險或實際損害、禁止使用證據對預防將來違法取得證據的影響、依法定程序的偵查人員是否發現該證據的必然性以及違法取得證據對被告辯護不利的程度。撤銷決定的正本應送達給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受搜索人或利害關係人。如果逕行搜索的陳報超過法定的三天期限,法院可函告相關主管機關瞭解並做適當處理。 參考資料: 刑事訴訟法第6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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