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67 條
六十七 (附帶搜索) 依法逮捕、拘提、羈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後,雖無搜索票,亦得逕行對其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例如身旁之手提袋或其他物件,一併搜索。 (刑訴法一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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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7條規定,當法院逮捕、拘提、羈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即使沒有搜索票,也可以直接搜索被告或嫌疑人的身體、隨身攜帶的物件、所使用的交通工具以及可以立即觸及到的地方,例如身旁的手提袋或其他物品。這是一種稱為附帶搜索的搜索方式。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30條的規定,執行附帶搜索時,可以直接搜索被告或嫌疑人的身體、隨身攜帶的物件、所使用的交通工具及可以立即觸及到的地方,僅限於身旁的手提袋或其他物品。而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的1款規定了非要式搜索的例外情形,包括附帶搜索、同意搜索和緊急搜索。 根據最高法院的判決(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5184號刑事判決),附帶搜索的範圍應限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身體、隨身攜帶的物件、所使用的交通工具及可以立即觸及到的地方。如果超出這個範圍而進行搜索,則屬於違法搜索。 因此,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7條的規定,法院在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時,可以進行附帶搜索,即使沒有搜索票,也可以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身體、隨身攜帶的物件、所使用的交通工具及可以立即觸及到的地方進行搜索。然而,範圍必須限於法定的這些範圍內,否則屬於違法搜索。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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