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6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六十六 (法官親自搜索) 法官為勘驗或調查證據,固得親自實施搜索,但應以受聲請為原則,且不論在法庭內或法庭外為之,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均應簽發搜索票,記載刑訴法第一二八條第二項各款事項,並應將之出示在場之人。 (刑訴法一二八之二、一四五、二一二)
六十六 (法官親自搜索) 法官為勘驗或調查證據,固得親自實施搜索,但應以受聲請為原則,且不論在法庭內或法庭外為之,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均應簽發搜索票,記載刑訴法第一二八條第二項各款事項,並應將之出示在場之人。 (刑訴法一二八之二、一四五、二一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