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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66 條

六十六 (法官親自搜索) 法官為勘驗或調查證據,固得親自實施搜索,但應以受聲請為原則,且不論在法庭內或法庭外為之,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均應簽發搜索票,記載刑訴法第一二八條第二項各款事項,並應將之出示在場之人。 (刑訴法一二八之二、一四五、二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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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6條的規定,法官可以親自進行搜索,但應以受聲請為原則。在進行搜索時,不論是在法庭內還是在法庭外,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否則法官都應簽發搜索票,並在搜索票上記載刑事訴訟法第128條第2項各款的事項,同時還應將搜索票出示給在場的人員。 依據參考資料,刑事訴訟法第128條第2項對於搜索票的要求有明確規定。法官須記載搜索票上的事項,包括指出搜索的原因、應搜索之被告、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應加搜索之處所、身體、物件或電磁紀錄、搜索票的有效期間等。在搜索票上,法官還可以對搜索人員提供適當的指示。搜索的執行不一定由法官親自進行,也可以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在搜索過程中,法官可以就執行人員進行適當的指示,以確保搜索的範圍、限制、時間、方法和特定地點的搜索通知等事項順利執行。 參考資料中提到了一個具體的範例,即搜索票中的應扣押物欄位指示了相關違反著作權法的事證,要求告訴人指派人員協助確認侵權物件後查扣。在搜索的過程中,抓獲的光碟並未超出應扣押物之範圍,符合合理的搜索範圍的要求。這個範例展示了法官對搜索範圍進行合理節制的情況。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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