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7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七十六 (扣押物之保存) 扣押物為犯人所有者,若犯人業已逃匿,科刑前提既尚未確定,除違禁物外,法院祇能扣押保存,不得遽予處分;僅於得沒收或追徵之扣押物,有喪失毀損、減低價值之虞或不便保管、保管須費過鉅者,始得予以變價而保管其價金。(刑訴法一三三、一四一)
七十六 (扣押物之保存) 扣押物為犯人所有者,若犯人業已逃匿,科刑前提既尚未確定,除違禁物外,法院祇能扣押保存,不得遽予處分;僅於得沒收或追徵之扣押物,有喪失毀損、減低價值之虞或不便保管、保管須費過鉅者,始得予以變價而保管其價金。(刑訴法一三三、一四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