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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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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六 (扣押物之保存) 扣押物為犯人所有者,若犯人業已逃匿,科刑前提既尚未確定,除違禁物外,法院祇能扣押保存,不得遽予處分;僅於得沒收追徵之扣押物,有喪失毀損、減低價值之虞或不便保管、保管須費過鉅者,始得予以變價而保管其價金。(刑訴法一三三、一四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33條和第141條,法院在辦理刑事訴訟案件過程中應該注意以下事項: 1. 若扣押物為被告所有,但被告已逃匿且科刑前提尚未確定,除了違禁物之外,法院應該將扣押物保存起來,而不可馬上處分。 2. 只有對於可以沒收或追徵的扣押物,當其有可能會喪失毀損、減低價值,或是保管起來不方便且需要付出高昂費用時,法院才可以將其變價後保存其價金。 舉例來說,若某個刑事案件中被告被認定擁有的扣押物是非法武器,但被告已逃亡且案件尚未結束,法院在這種情況下應該保管該非法武器,而不得立即處分。另外,如果該案件中還有一些贓物被扣押,而這些贓物可能會因長期保管而變損壞或價值減低,或者保管這些贓物的過程不方便且需要高額費用,法院可以考慮將這些贓物轉換為金錢形式並保存其價金。

  • 扣押物名詞
  • 業已名詞
  • 科刑名詞
  • 違禁物名詞
  • 扣押名詞
  • 沒收名詞
  • 追徵名詞
  • 刑訴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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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76 條規定:「七十六 (扣押物之保存) 扣押物為犯人所有者,若犯人業已逃匿,科刑前提既尚未確定,除違禁物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7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