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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76-1 條

七十六之一 (扣押財物之替代處分) 得沒收追徵扣押物,依所有人或權利人之聲請,認為適當者,得定相當之擔保金,於所有人或權利人繳納後,撤銷扣押。其所謂「適當」,係指沒收擔保金亦可達沒收之目的者而言。許可供擔保者,應於收受擔保金後,始撤銷扣押。(刑訴法一四二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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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76-1條,該條規定了對於扣押財物的替代處分。根據這條規定,若被扣押的財物可以被沒收或追徵,所有人或權利人可以提出聲請,如果法院認為擔保金是適當的,就可以決定收取一定數額的擔保金,並在所有人或權利人繳納後撤銷扣押。這裡的「適當」指的是根據擔保金是否能達到沒收的目的。如果被允許提供擔保金,應在收到擔保金後才可以撤銷扣押。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2-1條。 範例:假設在一起刑事案件中,警方扣押了嫌疑人的一輛汽車,因為認為汽車是犯罪所得。然而,所有人或權利人可能認為可以提供一定數額的擔保金作為替代處分,以保護他們的利益並撤銷扣押。法院在考慮到這一聲請後,可以判定擔保金是適當的,並要求所有人或權利人支付一定的擔保金後,撤銷汽車的扣押。這樣可以保護所有人或權利人的權益,同時也達到了沒收財物的目的。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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