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76-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七十六之一 (扣押財物之替代處分) 得沒收或追徵之扣押物,依所有人或權利人之聲請,認為適當者,得定相當之擔保金,於所有人或權利人繳納後,撤銷扣押。其所謂「適當」,係指沒收擔保金亦可達沒收之目的者而言。許可供擔保者,應於收受擔保金後,始撤銷扣押。(刑訴法一四二之一)
七十六之一 (扣押財物之替代處分) 得沒收或追徵之扣押物,依所有人或權利人之聲請,認為適當者,得定相當之擔保金,於所有人或權利人繳納後,撤銷扣押。其所謂「適當」,係指沒收擔保金亦可達沒收之目的者而言。許可供擔保者,應於收受擔保金後,始撤銷扣押。(刑訴法一四二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