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76-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七十六之二 (就扣押物留存、繼續扣押或發還宜審酌相關情狀及比例原則) 法院認定扣押物之扣押原因是否消滅或有無留存或繼續扣押之必要時,宜確實審酌案件情節及與扣押物之關聯性、訴訟進行之程度、扣押標的之價值、對受處分人之影響等一切情狀,依比例原則妥適定之;如扣押原因消滅或無留存或繼續扣押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或確定,應即發還。(刑訴法一三三、一四二、三一七)
七十六之二 (就扣押物留存、繼續扣押或發還宜審酌相關情狀及比例原則) 法院認定扣押物之扣押原因是否消滅或有無留存或繼續扣押之必要時,宜確實審酌案件情節及與扣押物之關聯性、訴訟進行之程度、扣押標的之價值、對受處分人之影響等一切情狀,依比例原則妥適定之;如扣押原因消滅或無留存或繼續扣押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或確定,應即發還。(刑訴法一三三、一四二、三一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