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76-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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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六之二 (就扣押物留存、繼續扣押或發還宜審酌相關情狀及比例原則) 法院認定扣押物之扣押原因是否消滅或有無留存或繼續扣押之必要時,宜確實審酌案件情節及與扣押物之關聯性、訴訟進行之程度、扣押標的之價值、對受處分人之影響等一切情狀,依比例原則妥適定之;如扣押原因消滅或無留存或繼續扣押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或確定,應即發還。(刑訴法一三三、一四二、三一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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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這個法條,當法院判定扣押物的扣押原因已經消滅或者不存在留存或繼續扣押的必要時,應該根據案件情節、扣押物價值、訴訟進度以及對受處分人的影響等相關情況,按照比例原則做出適當的裁定。如果扣押原因已經消滅或者不存在留存或繼續扣押的必要,即使案件還沒有結束或確定,應立即發還扣押物。 例如,如果一個刑事訴訟案件涉及到金錢作為扣押物,根據這個法條,如果已經確定一部分金錢應該發還給被害人,但還有其他被害人的款項也在其中,法院可以根據這個條款判斷是否應該先等待裁判確定後再一併處理發還金錢的事宜。這樣可以更好地保護被害人的權益。
- 扣押物名詞
- 扣押名詞
- 審酌名詞
- 比例原則名詞
- 刑訴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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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