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78 條
七十八 (證據法定主義與自由心證主義) 法院認定犯罪事實,應憑證據。證據之證明力,固由法院自由判斷,但應注意所憑證據,必須經過法定調查之程序;所下判斷,必須斟酌各方面之情形,且不違背一般人之共同經驗,所得結論,不能有論理上之矛盾,仍應有證據之存在,斷不可憑空推測,僅以理想之詞,如「難保」、「自屬當然」等字樣為結論。凡為判決資料之證據,務須於審判時提示當事人,詢以有無意見,賦予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辯論證據證明力之適當機會,並告知被告得提出有利之證據,必要時更得依職權調查有利於被告之證據。即第二審得有新證據時,亦應照此辦理,其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所有重要證據,尤須逐一予以審酌。 (刑訴法一五四、一五五、一六三、一六四、一六五、一六五之一、二八八之一、二八八之二,參照最高法院五十三年台上字第二○六七號判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78條強調了證據的法定主義和自由心證主義。根據該條,法院認定犯罪事實時,應依據證據進行判斷。證據的證明力由法院自由判斷,但需要注意,所憑證據必須是經過法定的調查程序獲得的。判斷結論應該考慮各方面的情況,符合一般人的共同經驗,結論不能有論理上的矛盾,並且必須有證據的存在,不能僅僅依靠理想詞語來作為結論。在審判時,所有作為判決資料的證據都應當提示給當事人,並給予他們適當的機會來辯護、證明證據力量,並告知被告有權提出有利的證據,必要時法院也可以依據職權進行調查,以找出有利於被告的證據。即使在二審時出現新的證據,也應按照這一原則進行審判。對於不得上訴到第三審的案件,特別重要的證據應逐一審酌。 根據最高法院判例,刑訴法第154條、155條、161條、164條、165條、165之1條、288之1條、288之2條等規定也可作為參照依據。例如,最高法院判例第2067號,強調了刑事訴訟中應考慮證據之證明力,並且強調了證據應當在審判時提示給當事人,給予他們辯論證據證明力之適當機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