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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重大刑事案件速審速結注意事項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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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重大刑事案件人犯之提解,應兼顧迅速與安全。以在押或執行中之重大刑事案件被告受刑人證人,其所在與法院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者,儘量以該設備訊問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法院在辦理重大刑事案件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第十三條指出,在提解被告或受刑人作為證人的情況下,應考慮迅速性和安全性。如果在押或在執行中的重大刑事案件中的被告或受刑人之間有可以進行聲音和影像相互傳送的技術設備,應儘可能使用該設備進行訊問。 針對此條款,可以參考「司法院關於重大刑事案件人犯提人與提解辦法」第十三條的相關案例,並採用具有聲音和影像相互傳送功能的科技設備進行訊問,以確保迅速性和安全性的考量。

  • 刑事案件名詞
  • 被告名詞
  • 受刑人名詞
  • 證人名詞
  • 訊問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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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重大刑事案件速審速結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重大刑事案件速審速結注意事項第 13 條規定:「十三、重大刑事案件人犯之提解,應兼顧迅速與安全。以在押或執行中之重大刑事案件被告或受刑人為證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重大刑事案件速審速結注意事項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