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重大刑事案件人犯之提解,應兼顧迅速與安全。以在押或執行中之重大刑事案件被告或受刑人為證人,其所在與法院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者,儘量以該設備訊問之。
根據上述法規,法院在辦理重大刑事案件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第十三條指出,在提解被告或受刑人作為證人的情況下,應考慮迅速性和安全性。如果在押或在執行中的重大刑事案件中的被告或受刑人之間有可以進行聲音和影像相互傳送的技術設備,應儘可能使用該設備進行訊問。 針對此條款,可以參考「司法院關於重大刑事案件人犯提人與提解辦法」第十三條的相關案例,並採用具有聲音和影像相互傳送功能的科技設備進行訊問,以確保迅速性和安全性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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