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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重大刑事案件速審速結注意事項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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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前點送達之規定,於書記官收到上訴理由書狀或答辯書狀時之送達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重大刑事案件速審速結注意事項第 17 條,該條款提到前點送達之規定在書記官收到上訴理由書狀或答辯書狀時的送達上可以適用。這表示如果在審理重大刑事案件時,當書記官收到上訴理由書狀或答辯書狀時,可以適用前述提及的送達規定。然而,根據所提供的文本資料,並未提及具體的範例或相關的參考資料,因此不能提供更具體的解釋或範例。

  • 送達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上訴理由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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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重大刑事案件速審速結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重大刑事案件速審速結注意事項第 17 條規定:「十七、前點送達之規定,於書記官收到上訴理由書狀或答辯書狀時之送達準用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重大刑事案件速審速結注意事項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