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前點送達之規定,於書記官收到上訴理由書狀或答辯書狀時之送達準用之。
根據法院辦理重大刑事案件速審速結注意事項第 17 條,該條款提到前點送達之規定在書記官收到上訴理由書狀或答辯書狀時的送達上可以適用。這表示如果在審理重大刑事案件時,當書記官收到上訴理由書狀或答辯書狀時,可以適用前述提及的送達規定。然而,根據所提供的文本資料,並未提及具體的範例或相關的參考資料,因此不能提供更具體的解釋或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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