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重大刑事案件速審速結注意事項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八、被告對第一審判決上訴者,書記官應於收到上訴狀後二日內檢卷送上級法院。對第二審判決上訴者,書記官應於收到上訴理由狀後當日送請檢察官從速答辯,於收到檢察官答辯書後二日內檢卷送最高檢察署,並函請最高檢察署儘速轉送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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