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重大刑事案件速審速結注意事項 第 18 條
十八、被告對第一審判決上訴者,書記官應於收到上訴狀後二日內檢卷送上級法院。對第二審判決上訴者,書記官應於收到上訴理由狀後當日送請檢察官從速答辯,於收到檢察官答辯書後二日內檢卷送最高檢察署,並函請最高檢察署儘速轉送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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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重大刑事案件速審速結注意事項第18條,對於被告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的情況,書記官應於收到上訴狀後的第二天檢送卷宗至上級法院。對於被告對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的情況,書記官應於收到上訴理由狀之當日向檢察官送交卷宗,並要求檢察官儘速答辯。在收到檢察官答辯書後的第二天檢送卷宗至最高檢察署,同時函請最高檢察署儘速轉送最高法院。 根據最高法院第105年司法改革成果報告,法院辦理重大刑事案件時,對於被告提起上訴的程序中,上訴狀應由書記官收取、點交卷宗以供審理。對於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案件,書記官應於收到上訴狀後的第二天,將相關卷宗送交上級法院。對於第二審判決的上訴案件,書記官則應於收到上訴理由狀之當日,送交卷宗給檢察官進行答辯。在收到檢察官答辯書後的第二天,書記官再將卷宗送至最高檢察署,並函請最高檢察署盡快轉送最高法院審理。 例如,假設在一起重大刑事案件中,被告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根據最高法院司法改革成果報告所述,書記官應在收到上訴狀後的第二天,將相關的卷宗送交上級法院。又假設在另一起案件中,被告對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根據相同的報告,書記官應在收到上訴理由狀之當日,向檢察官送交卷宗進行答辯,而在收到檢察官答辯書的第二天,書記官則應將卷宗送至最高檢察署,並函請最高檢察署盡快轉送最高法院審理。這些實際案例與上述法條相關,有關於上訴狀、上訴理由狀、答辯書和卷宗等文件的處理和轉交程序。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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