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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重大刑事案件速審速結注意事項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九、宣告死刑之案件,原審法院應於被告及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送達回證檢齊附卷後二日內,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五項規定,以職權逕送該管上級法院審判,並從速通知當事人如有意見,應逕向該管上級法院陳明。在第二審法院並應檢同第二審判決副知最高檢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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