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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重大刑事案件速審速結注意事項 第 19 條

十九、宣告死刑之案件,原審法院應於被告及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送達回證檢齊附卷後二日內,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五項規定,以職權逕送該管上級法院審判,並從速通知當事人如有意見,應逕向該管上級法院陳明。在第二審法院並應檢同第二審判決副知最高檢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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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釋義,法院辦理宣告死刑之案件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五項規定,宣告死刑之案件,原審法院應在收到判決正本並回證檢齊附卷後的二日內,依職權逕送該管上級法院審判。同時,法院也應從速通知當事人,如果當事人有任何意見,應直接向該管上級法院陳明。此外,在第二審法院也應將第二審判決的副本送交最高檢察署。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重大刑事案件中的被告被判處死刑,原審法院應在收到判決正本並回證檢齊附卷後的兩天內,依職權逕送該管上級法院審判。同時,法院應立即通知當事人,並要求當事人在有意見時直接向該管上級法院提出。此外,在第二審法院也應將第二審判決的副本送交最高檢察署。 參考資料: 刑事訴訟法 (民國71年修正180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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