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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重大刑事案件速審速結注意事項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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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已依職權逕送上級法院審判視為被告已提起上訴之案件,被告再向原審法院提起上訴或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將該書狀以最速件函送上級法院處理。如理由書狀未提出繕本者,在第二審法院,應即通知逕向最高法院補正,並副知最高法院書記廳。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法院辦理重大刑事案件速審速結注意事項第21條中提到,被告如果已經被原審法院依職權逕送上級法院審判並視為已提起上訴,但被告又向原審法院提起上訴或補提上訴理由時,該書狀應以最速件函送往上級法院處理。如果上訴理由書狀未提出繕本,在第二審法院應立即通知逕向最高法院補正,並副知最高法院書記廳。 根據「最高法院刑事裁判年報」第8冊第8期,有一個案例具有關聯。該案件涉及到被告在原審法院已經提起上訴並被依職權逕送上級法院審判的情況,但被告又向原審法院提起了上訴或補提上訴理由。根據上述法條,原審法院應將該書狀以最速件函送交上級法院處理,並通知被告補正上訴理由書狀。

  • 被告名詞
  • 上訴名詞
  • 原審法院名詞
  • 上訴理由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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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重大刑事案件速審速結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重大刑事案件速審速結注意事項第 21 條規定:「二十一、已依職權逕送上級法院審判視為被告已提起上訴之案件,被告再向原審法院提起上訴或補提上訴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重大刑事案件速審速結注意事項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