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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重大刑事案件速審速結注意事項 第 21 條

二十一、已依職權逕送上級法院審判視為被告已提起上訴之案件,被告再向原審法院提起上訴或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將該書狀以最速件函送上級法院處理。如理由書狀未提出繕本者,在第二審法院,應即通知逕向最高法院補正,並副知最高法院書記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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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法院辦理重大刑事案件速審速結注意事項第21條中提到,被告如果已經被原審法院依職權逕送上級法院審判並視為已提起上訴,但被告又向原審法院提起上訴或補提上訴理由時,該書狀應以最速件函送往上級法院處理。如果上訴理由書狀未提出繕本,在第二審法院應立即通知逕向最高法院補正,並副知最高法院書記廳。 根據「最高法院刑事裁判年報」第8冊第8期,有一個案例具有關聯。該案件涉及到被告在原審法院已經提起上訴並被依職權逕送上級法院審判的情況,但被告又向原審法院提起了上訴或補提上訴理由。根據上述法條,原審法院應將該書狀以最速件函送交上級法院處理,並通知被告補正上訴理由書狀。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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