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重大刑事案件速審速結注意事項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一、已依職權逕送上級法院審判視為被告已提起上訴之案件,被告再向原審法院提起上訴或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將該書狀以最速件函送上級法院處理。如理由書狀未提出繕本者,在第二審法院,應即通知逕向最高法院補正,並副知最高法院書記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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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已依職權逕送上級法院審判視為被告已提起上訴之案件,被告再向原審法院提起上訴或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將該書狀以最速件函送上級法院處理。如理由書狀未提出繕本者,在第二審法院,應即通知逕向最高法院補正,並副知最高法院書記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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