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重大刑事案件速審速結注意事項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二、依第十九點規定檢卷逕送上級法院審判時,如該被告或同案其他被告另受有期徒刑以下刑之宣告者,原審法院應將原卷有關部分影印留存。該部分之判決如因未上訴而確定者,即依該影印卷宗移送檢察官執行。如就該部分之判決提起上訴者,在第一審法院應將上訴狀連同影印卷宗檢送上級法院。在第二審法院於答辯期間已滿後函送最高檢察署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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