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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重大刑事案件速審速結注意事項 第 22 條

二十二、依第十九點規定檢卷逕送上級法院審判時,如該被告或同案其他被告另受有期徒刑以下刑之宣告者,原審法院應將原卷有關部分影印留存。該部分之判決如因未上訴而確定者,即依該影印卷宗移送檢察官執行。如就該部分之判決提起上訴者,在第一審法院應將上訴狀連同影印卷宗檢送上級法院。在第二審法院於答辯期間已滿後函送最高檢察署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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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法院辦理重大刑事案件速審速結注意事項」第22條規定,當原審法院依第19條的規定將卷宗逕送上級法院審判時,如果被告或同案其他被告另被宣告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罰,原審法院應留存原卷有關部分的影印本。如果該部分的判決因未上訴而確定的,應根據該影印的卷宗將其移送檢察官執行。如果就該部分的判決提起上訴的,則在第一審法院應將上訴狀和影印卷宗一起檢送上級法院。在第二審法院答辯期間已滿後函送最高檢察署的情況下,也適用相同規定。 參考資料: 根據司法院發布的「法院辦理重大刑事案件速審速結注意事項」,第22條規定了在處理重大刑事案件時的程序與要求。該注意事項的主要目的是確保對重大刑事案件的審理能夠快速有效地進行,同時保障當事人的權益。此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對重大刑事案件的審理能夠快速進行,同時確保被告的權益得到充分保護。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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