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重大刑事案件速審速結注意事項 第 23 條
二十三、上級法院就前點有期徒刑以下刑之部分為審判時,其宣告之死刑部分尚未終結者,得併案審判,如認為併案審判將使他部分延滯時,得分別審判,其分別審判時,應調閱原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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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提供的參考資料,「法院辦理重大刑事案件速審速結注意事項第23條」規定,當上級法院審理重大刑事案件時,如果宣告的死刑部分尚未終結,可以考慮將其他部分一併審判。如果認為併案審判會延滯其他部分的審理,可以選擇分別審判,但在分別審判時,應調閱原卷。 參考資料來源是「台灣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可以提供對於台灣司法相關的法規、判例等資料進行查詢。 這段法規主要是針對上級法院在審理重大刑事案件時,對於宣告的死刑部分尚未終結的情況下,是否可以將其他部分一併審判進行了規定。如果認為併案審判會延滯其他部分的審理進度,則可以選擇分別審判。在分別審判時,法院應該調閱原卷以進行審理。 舉例來說,如果上級法院正在審理一個重大刑事案件,其中涉及到的罪行有死刑和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罰。如果法院宣告的死刑部分尚未終結,但其他部分已經可以進行審判,根據第23條的規定,法院可以選擇將其他部分一併審判。然而,如果併案審判會導致其他部分的審理延滯,法院也可以選擇分別審判。在分別審判時,法院要求調閱原卷以進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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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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