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法院辦理重大刑事案件速審速結注意事項 第 30 條

三十、國民參與審判之第一審案件,不用第六點至第九點、第十二點及第十六點之規定。 第二點第四項之案件,抗告法院應即時處理,並儘量於三日內自為准駁或其他具體處分之裁定。但抗告法院認為有調查事實之必要時,不在此限。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參考資料,根據法規第九條的規定,第一審和第二審都維持被告的無罪判決,提起上訴的理由必須是該判決所適用的法令違反憲法,或判決違背司法院的解釋或判例。此規定是為了確保被告接受迅速的審判,並減少無謂的訴訟。根據該法條第二項的規定,某些特定的刑事訴訟法條,包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至第三百七十九條和第三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在這種情況下不適用。因此,根據這些規定,第三審上訴的理由必須具體敘明原判決違反了刑事妥速審判法第九條第一項所列的事項,並且如果未具體敘明,則應該認定上訴違反了法律上的程式,並予以駁回。 根據法院辦理重大刑事案件速審速結注意事項第30條的規定,對於國民參與審判的第一審案件,不適用第六點至第九點、第十二點和第十六點的規定。這意味著在這些案件中,不適用相關的規定,例如第六點至第九點中所提到的擔保金、保釋和偵查等程序,以及第十二點和第十六點中所提到的證人的出庭和交叉詢問等程序。 如果抗告法院認為有調查事實的必要,則不受限於法規中第二點第四項所提到的限制,即應即時處理並儘量於三日內作出裁定,這點揭示了在特定情況下,法院可以根據需要調查事實,並無需受到時間限制的限制。 根據以上分析,對於問題中提到的法院辦理重大刑事案件速審速結注意事項第30條,其主要內容是對於國民參與審判的第一審案件,不適用特定的規定,並且對於抗告法院的審理,應儘量迅速處理並在三日內作出裁定,但在某些情況下可以超過這個時間限制。這些規定旨在確保審判的效率和公正性。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