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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重大刑事案件速審速結注意事項 第 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十、國民參與審判之第一審案件,不用第六點至第九點、第十二點及第十六點之規定。 第二點第四項之案件,抗告法院應即時處理,並儘量於三日內自為准駁或其他具體處分之裁定。但抗告法院認為有調查事實之必要時,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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