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 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且原審軍事法院判決雖係違背法令,但不影響於事實之認定,而可據為裁判者,應將原審軍事法院判決經上訴之部分撤銷,自為判決。
根據上述法規中的條文解釋,當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且原審軍事法院的判決違背法令,但不會影響到案件事實的認定時,法院應該將原審軍事法院判決中經過上訴的部分撤銷,並自行做出判決。這表示原審軍事法院的判決在部分上違法,但不會影響到案件事實的認定,因此法院有權根據上訴的理由進行裁決。以下是一個與這一條法規有關的範例: 如果原審軍事法院對被告做出有罪判決,但在上訴審理過程中,被告提出了新的證據,顯示其無辜,且該新的證據並不會影響到原審軍事法院的判決中的其他部分。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可以撤銷原審軍事法院判決的有罪部分,並自行作出判決,將被告列為無罪。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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