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 法院受理第三審上訴案件,發現原審軍事法院未將卷證移送該管法院檢察署表示意見者,應即檢送被告上訴書狀繕本及原審判決正本函請該檢察署表示意見。
根據上述法規的分析,關於法院辦理軍事法院移送刑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8條,該條規定如下:如果法院在受理第三審上訴案件時發現原審軍事法院未將卷證移送該管法院檢察署表示意見,法院應立即檢送被告上訴書狀的繕本以及原審判決的正本,並函請該檢察署表示意見。 根據這個條文的要求,如果原審軍事法院未將卷證移送該管法院檢察署,法院在審理第三審上訴案件時就必須主動將被告上訴書狀的繕本和原審判決的正本送到該檢察署,並請求該檢察署對案件表示意見。 舉個例子,假設一個刑事案件在軍事法院進行審理,然後被告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上訴案件被移送到普通法院的第三審審理。然而,當時原審軍事法院未將卷證移送給相關的檢察署。在這種情況下,普通法院在受理上訴案件後,應該立即將被告的上訴書狀和原審的判決正本送到該檢察署,並要求該檢察署對此案件表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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