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 法院就原審軍事法院已羈押之被告接續羈押時,應於收受卷證後函知原審軍事法院,並副知軍事監所及囑託軍事監所轉知羈押之被告。
根據檢察機關辦理國家安全法第八條第二項停止適用後軍法機關移送刑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四項第一款規定「偵查中案件應由普通法院檢察署繼續偵查」,當法院處理原審軍事法院移送的刑事案件時,若已進行羈押,法院在收到卷證後應通知原審軍事法院,並副知軍事監所,再請軍事監所告知被羈押的被告。這表示法院在處理此類案件時需遵守相關程序與要求。 參考資料: - 檢察機關辦理國家安全法第八條第二項停止適用後軍法機關移送刑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 中華民國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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