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法院辦理軍事法院移送刑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9

快速跳轉

九 法院就原審軍事法院已羈押被告接續羈押時,應於收受卷證後函知原審軍事法院,並副知軍事監所及囑託軍事監所轉知羈押之被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檢察機關辦理國家安全法第八條第二項停止適用後軍法機關移送刑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四項第一款規定「偵查中案件應由普通法院檢察署繼續偵查」,當法院處理原審軍事法院移送的刑事案件時,若已進行羈押,法院在收到卷證後應通知原審軍事法院,並副知軍事監所,再請軍事監所告知被羈押的被告。這表示法院在處理此類案件時需遵守相關程序與要求。 參考資料: - 檢察機關辦理國家安全法第八條第二項停止適用後軍法機關移送刑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 中華民國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9 條

  • 羈押名詞
  • 被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法院辦理軍事法院移送刑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軍事法院移送刑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9 條規定:「九 法院就原審軍事法院已羈押之被告接續羈押時,應於收受卷證後函知原審軍事法院,並副知軍事監所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軍事法院移送刑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