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 羈押被告,應注意不得逾三月,其期間自卷宗及證物送交法院之日起算。延長羈押期間每次不得逾二月,由受理該案件之法院裁定;如所犯最重本刑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延長羈押以一次為限。
根據所提供的法規中,並無法院辦理軍事法院移送刑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0 條這個法條。因此,無法逐條釋義該法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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