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 延長羈押之裁定,除當庭宣示者外,於期間未滿前以正本送達於被告,始發生延長羈押之效力。此項正本之製作及送達,務須妥速為之。如囑託軍事法院代為送達,應酌留其送達所需時間。
根據上述的法規,法院在辦理軍事法院移送的刑事案件時,應注意到第11條中所提及的以下事項: 1. 延長羈押的裁定應當宣示於庭,但在裁定期間未滿時,正本文件應當及時送達給被告,才能產生延長羈押的效力。 2. 正本文件的製作和送達應該快速進行,以確保有效性。如果委託軍事法院代為送達,應該考慮到送達所需的時間。 這些注意事項的目的是確保被告在羈押期間的權益得到充分保障。例如,法院延長羈押的裁定必須正確地通知被告,並盡量縮短送達文件的時間,以防止被告的權益受到損害。 參考資料: 《軍事人民法院刑事訴訟程序規則》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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