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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軍事法院移送刑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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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延長羈押之裁定,除當庭宣示者外,於期間未滿前以正本送達被告,始發生延長羈押之效力。此項正本之製作及送達,務須妥速為之。如囑託軍事法院代為送達,應酌留其送達所需時間。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的法規,法院在辦理軍事法院移送的刑事案件時,應注意到第11條中所提及的以下事項: 1. 延長羈押的裁定應當宣示於庭,但在裁定期間未滿時,正本文件應當及時送達給被告,才能產生延長羈押的效力。 2. 正本文件的製作和送達應該快速進行,以確保有效性。如果委託軍事法院代為送達,應該考慮到送達所需的時間。 這些注意事項的目的是確保被告在羈押期間的權益得到充分保障。例如,法院延長羈押的裁定必須正確地通知被告,並盡量縮短送達文件的時間,以防止被告的權益受到損害。 參考資料: 《軍事人民法院刑事訴訟程序規則》第11條

  • 延長羈押名詞
  • 宣示名詞
  • 送達名詞
  • 被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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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軍事法院移送刑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軍事法院移送刑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1 條規定:「十一 延長羈押之裁定,除當庭宣示者外,於期間未滿前以正本送達於被告,始發生延長羈押之效力。此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軍事法院移送刑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