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 法院審理被告在押之案件,應注意羈押期間,如預期未能於羈押期間內審結並完成送卷者,宜提前 (宜留十五日) 裁定延長羈押。發回或發交之案件,雖於羈押期間內審結,但預期未能於羈押期間內完成送卷者,亦同。承辦書記官務須於羈押期間屆滿前儘速完成送卷,以免發生羈押逾期情形。
根據提供的上述法規,並沒有提到《法院辦理軍事法院移送刑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2 條》。因此,無法逐條釋義並提供相關的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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