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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軍事法院移送刑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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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法院審理被告在押之案件,應注意羈押期間,如預期未能於羈押期間內審結並完成送卷者,宜提前 (宜留十五日) 裁定延長羈押。發回或發交之案件,雖於羈押期間內審結,但預期未能於羈押期間內完成送卷者,亦同。承辦書記官務須於羈押期間屆滿前儘速完成送卷,以免發生羈押逾期情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上述法規,並沒有提到《法院辦理軍事法院移送刑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2 條》。因此,無法逐條釋義並提供相關的參考資料。

  • 被告名詞
  • 羈押名詞
  • 延長羈押名詞
  • 書記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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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軍事法院移送刑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軍事法院移送刑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2 條規定:「十二 法院審理被告在押之案件,應注意羈押期間,如預期未能於羈押期間內審結並完成送卷者,宜提前 …」(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軍事法院移送刑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