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 法院審理中,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原審軍事法院判決之刑期者,應於期間屆滿前撤銷羈押,並即以傳真或適當方法通知軍事監所屆時將被告釋放,同時通知原審軍事法院逕予被告服役部隊聯繫相關事宜。
根據法院辦理軍事法院移送刑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3條,當法院審理的案件中,被告的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原審軍事法院判決的刑期時,應在期限屆滿之前撤銷羈押,並以傳真或其他適當的方式通知軍事監所在被告釋放時的處理,同時通知原審軍事法院有關被告服役部隊的事宜。 就這條法規及其相關解釋進行釋義,我們可以理解在移送軍事法院刑事案件給一般法院審理的情況下,當被告的羈押期即將結束且符合原審軍事法院判決的刑期時,法院應該撤銷被告的羈押,並且在釋放之前,以傳真或其他適當的方式通知軍事監所,告知他們何時將被告釋放。同時,法院也應通知原審軍事法院,以便處理被告的服役部隊相關事宜。 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是軍事審判法,特別是第181條第4項,在這項法規中規定了上訴的程序,被告可以提起上訴,如果他們認為最高軍事法院的宣告有期徒刑以上的判決違背了法令。因此,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在處理軍事法院移送的刑事案件時,應該遵守軍事審判法的相關規定,特別是對上訴的程序和理由進行審查。 此外,根據參考資料中提到的案例,法院的審理應該依據卷內的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以確保審理程序的正確性和公正性。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