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 法院應以軍事法院第二審判決所確認之事實為判決基礎,不得另行認定事實。
根據給定的參考資料,法院在辦理軍事法院移送的刑事案件時,應該注意第14條的規定。該條規定了法院應以軍事法院第二審判決所確認的事實為基礎,不得另行認定事實。這表示法院在判決時,應該依據軍事法院第二審的判決所確認的事實來做為基礎,不得另外重新認定事實。這樣做是為了確保判決的一致性和避免重複審理相同的事實。例如,如果軍事法院在第二審判決中確認了某個事實,法院在辦理相同案件時不得自行重新認定該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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