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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軍事法院移送刑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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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法院應以軍事法院第二審判決所確認之事實為判決基礎,不得另行認定事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給定的參考資料,法院在辦理軍事法院移送的刑事案件時,應該注意第14條的規定。該條規定了法院應以軍事法院第二審判決所確認的事實為基礎,不得另行認定事實。這表示法院在判決時,應該依據軍事法院第二審的判決所確認的事實來做為基礎,不得另外重新認定事實。這樣做是為了確保判決的一致性和避免重複審理相同的事實。例如,如果軍事法院在第二審判決中確認了某個事實,法院在辦理相同案件時不得自行重新認定該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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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軍事法院移送刑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軍事法院移送刑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4 條規定:「十四 法院應以軍事法院第二審判決所確認之事實為判決基礎,不得另行認定事實。」(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軍事法院移送刑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