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處理扣押物應行注意事項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二、聲請人到院領取扣押物影本時,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核對。 前項聲請人在押或在監者,書記官得將扣押物影本交法警送矯正機關轉被告收受或郵寄送達。 法院應就向在押或在監聲請人收款,轉送扣押物影本等相關事宜,與矯正機關協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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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聲請人到院領取扣押物影本時,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核對。 前項聲請人在押或在監者,書記官得將扣押物影本交法警送矯正機關轉被告收受或郵寄送達。 法院應就向在押或在監聲請人收款,轉送扣押物影本等相關事宜,與矯正機關協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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