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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處理扣押物應行注意事項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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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聲請人到院領取扣押物影本時,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對。 前項聲請人在押或在監者,書記官得將扣押物影本交法警送矯正機關轉被告收受或郵寄送達。 法院應就向在押或在監聲請人收款,轉送扣押物影本等相關事宜,與矯正機關協調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法院在處理扣押物時應遵守以下注意事項第12條,即當聲請人前往法院領取扣押物影本時,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核對。如果聲請人在押或在監,則書記官可以將扣押物影本交給法警送交矯正機關轉交給被告或郵寄送達。此外,法院應該與矯正機關協調有關向在押或在監聲請人收款以及轉交扣押物影本等相關事宜。 這些規定可以在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三項、第三百十七條定有明文。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三項,不方便保管的扣押物可以命令適當的人保管。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七條,扣押物如果不需要保留,應該根據法院的裁定或檢察官的命令予以發還。另外,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檢察官將扣押票據交付保管的場合,保管人依公法上的關係占有票據,即使不是受讓人,也應該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防止票據權利喪失。 例如,在一個案例中,被告在押期間聲請法院發還扣押物影本。法院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二項的規定,要求被告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核對身份,並在確認身份後將扣押物影本交給被告。這個例子符合法規中的注意事項第12條的要求,即聲請人領取扣押物影本時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核對。

  • 聲請人名詞
  • 扣押物名詞
  • 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被告名詞
  • 送達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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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處理扣押物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處理扣押物應行注意事項第 12 條規定:「十二、聲請人到院領取扣押物影本時,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核對。 前項聲請人在押或在監者,書記官得…」(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處理扣押物應行注意事項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