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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處理扣押物應行注意事項

  • 異動日期:109 年 03 月 24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刑事案件扣押物之處理,除刑事訴訟法及其他法令別有規定外,依本注意事項行之。

二、扣押物應依職權發還者,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通知:承辦機關應將發還物品之有關案號、案由被告姓名、物品名稱、數(重)量暨受領期限、手續等分別詳細記載通知書內,並檢附受領書送達應受發還人。(通知書、受領書格式見附件一、附件二)。 (二)請領:應受發還人於接獲前項通知後,應於規定期限以內填具受領書,送交承辦機關。 (三)發還:承辦機關於收到前項受領書,經審無訛後,如係應受發還人親自領取,於繳驗本人身分證明後發還,如係委託他人代領,於提出委任書及繳驗受任人身分證明後發還。

三、扣押物依聲請發還者,聲請人應先行具狀敘明案號、案由被告姓名、物品名稱、數 (重) 量等,提請承辦機關發受領書,其程序準用前項之規定。

四、應發還之扣押物,如由檢察署贓物品庫保管時,承辦機關應填具扣押物發還通知書(格式如附件三)請檢察署贓證物品庫逕行交付受領人。

五、司法警察機關或其他送案機關自行扣押而未隨案移送之物,該管機關逕予發還時,應先經法官同意,並將領據檢送附卷。

六、得沒收扣押物,有喪失毀損之虞或不便保管,又不宜發還者,得拍賣之,保管其價金,拍賣扣押物,應請當地有關機關或公會先鑑價。

七、扣押物未經處理完畢,該案卷宗不得歸檔。

八、扣押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於審判中聲請付與扣押物影本,應向該管法院提出聲請狀,載明下列事項,並簽名或蓋章: (一)聲請人之姓名、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住居所及聯絡電話;聲請人為法人者,其名稱及代表人姓名、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案號及股別。 (三)扣押物名稱。 (四)聲請付與扣押物影本之正當理由及所憑資料。 (五)聲請人在押或在監者,同意矯正機關自現有保管款支付相關費用之意。 (六)聲請日期。 前項扣押物名稱,得以扣押物品清單或收據之特定項目代之。 第一項之聲請狀,法院宜統一印製,存放訴訟輔導科及矯正機關免費提供使用(如附件四)。

九、書記官收受付與扣押物影本聲請狀,應即報請法官審。 書記官處理聲請付與扣押物影本事宜,有任何疑義,應報請法官核示。 就聲請付與扣押物影本之範圍有疑義時,書記官得以電話或其他方式向聲請人確認之,並作成紀錄附卷。

十、法院許可付與扣押物影本者,得交書記官指定適當日期及時間,通知聲請人預納費用及到院領取扣押物影本。 前項聲請人如在押或在監,書記官得通知矯正機關轉知聲請人預納費用。

十一、法院不許可付與扣押物影本者,應以裁定送達聲請人

十二、聲請人到院領取扣押物影本時,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對。 前項聲請人在押或在監者,書記官得將扣押物影本交法警送矯正機關轉被告收受或郵寄送達。 法院應就向在押或在監聲請人收款,轉送扣押物影本等相關事宜,與矯正機關協調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