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得沒收之扣押物,有喪失毀損之虞或不便保管,又不宜發還者,得拍賣之,保管其價金,拍賣扣押物,應請當地有關機關或公會先鑑價。
根據上述內容,法院在處理扣押物時應遵守以下注意事項第 6 條:得沒收之扣押物若存在喪失毀損之虞或不便保管的情況,又不宜發還給當事人,法院可以拍賣該物品,並保管所得的價金。在拍賣扣押物時,法院應請當地相關機關或公會先進行鑑價。 這項規定的參考資料來自刑事訴訟法第317條前段。例如,在處理一個走私案件時,法院扣押了一批違禁品,但這些物品由於具有易腐爛或易燃燒的特性,擔心可能會造成公共危害或其他不便。在這種情況下,根據法院所列出的注意事項第 6 條,法院可以決定拍賣這些扣押物,並保管所得的價金。在進行拍賣時,法院應請當地相關機關或公會對該物品進行鑑價,以確保公正的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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