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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處理扣押物應行注意事項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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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得沒收扣押物,有喪失毀損之虞或不便保管,又不宜發還者,得拍賣之,保管其價金,拍賣扣押物,應請當地有關機關或公會先鑑價。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內容,法院在處理扣押物時應遵守以下注意事項第 6 條:得沒收之扣押物若存在喪失毀損之虞或不便保管的情況,又不宜發還給當事人,法院可以拍賣該物品,並保管所得的價金。在拍賣扣押物時,法院應請當地相關機關或公會先進行鑑價。 這項規定的參考資料來自刑事訴訟法第317條前段。例如,在處理一個走私案件時,法院扣押了一批違禁品,但這些物品由於具有易腐爛或易燃燒的特性,擔心可能會造成公共危害或其他不便。在這種情況下,根據法院所列出的注意事項第 6 條,法院可以決定拍賣這些扣押物,並保管所得的價金。在進行拍賣時,法院應請當地相關機關或公會對該物品進行鑑價,以確保公正的價格。

  • 沒收名詞
  • 扣押物名詞
  • 拍賣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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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處理扣押物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處理扣押物應行注意事項第 6 條規定:「六、得沒收之扣押物,有喪失毀損之虞或不便保管,又不宜發還者,得拍賣之,保管其價金,拍賣扣押物,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處理扣押物應行注意事項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