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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處理扣押物應行注意事項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六、得沒收扣押物,有喪失毀損之虞或不便保管,又不宜發還者,得拍賣之,保管其價金,拍賣扣押物,應請當地有關機關或公會先鑑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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